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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签署开户合同文本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22-04-12 09:21:04 来源:中期协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是以《商品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期货经纪合同》签署生效为标志的。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是双方解决纷争、明确责任的关键依据。鉴于期货投资的高风险性,以及相关期货法规对于期货交易活动的规范和限制,按照规定,只有当客户已经知道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商品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后,期货公司才能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01


《商品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目前,国内期货各代理机构均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制定内容上基本统一的《商品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商品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揭示持仓风险、保证金损失和追加的风险、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风险、套期保值面临的风险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风险等,作为提醒投资者警示风险的书面说明。


02


《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


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要签署《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与《商品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内容相比,《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有三点变化:


一是增加了金融期货产品的风险特性揭示,主要增加了股指期货现金交割,与股票市场联动等新特点、新内容,其中特别突出了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可能造成较大亏损的特点。


二是提示投资者应当满足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综合评价自身经济实力、专业知识、风险控制能力和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同时,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投资者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三是增加投资者申明自愿承担风险的内容,遵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金融市场原则,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因此,开户时客户应仔细阅读《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确认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无异议后,方可签署后续合同文本。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要求,《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所附的《客户须知》与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客户除了要在《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外,还要在《客户须知》上签字确认,期货经纪公司才能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03


《期货经纪合同》


签完上述两个文件,接下来要签最重要的《期货经纪合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在内容方面,《期货经纪合同》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书通常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二、保证金”“三、强行平仓”“四、通知事项”“五、指定事项”“六、指令的下达”“七、报告和确认”“八、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九、保证金账户管理”“十、信息、培训和咨询”“十一、费用”“十二、免责条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账户的清算”“十五、纠纷处理”“十六、其他事宜。”


在这些条款中,投资者应该特别关注“三、强行平仓”到“七、报告和确认”的内容。其中,“三、强行平仓”是有关风险度量方法及在一些情况下期货公司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的表述。“四、通知事项”是有关双方约定期货公司如何尽通知义务及怎样认定期货公司已经尽了通知义务的表述。“五、指定事项”是指“指定指令下达人”“指定资金调拨人”及“指定联系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不是投资者本人,意味着已经对他人进行了授权,投资者必须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六、指令的下达”的内容围绕指令下达的方式展开。如果交易投资者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还需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七、报告和对结算报告的确认或发生异议时如何解决作了约定。


其次,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前还应注意如何商定好选择事项或特殊事项。


《期货经纪合同》包含了期货经纪业务中的最基本内容,通常是一种格式化文本。其中有些内容具有可选择性,或有待客户与期货公司商定。比如,交易方式的选择。新的交易主要通过电脑进行,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或通讯传输系统出现问题产生一些额外的风险。因而客户如果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期货公司会要求客户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同时,签署电脑自助委托交易补充协议、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网上期货交易补充协议等相应的协议。再如,手续费的高低也有待双方协商后确定。最后,如果客户有一些格式化合同之外的特殊要求,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所有这些,都是必须在签署合同时确定的事项。


签署完《期货经纪合同》后,客户还应该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期货交易登记表分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两种。不同类别的客户填写不同的期货交易登记表。


这些表格将由期货公司录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全国统一开户服务系统中,为客户申请相关期货交易专用的交易编码。不同的交易所生成的客户交易编码,由期货公司随后告知客户。


所有开户合同文本签署完后,客户会获得期货公司分配的一个专用的资金账户(也称“保证金账户”或“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相应设置有初始密码(通常为客户身份证后六位数字或营业执照号后六位)。投资者在将交易资金打入账户前,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防止密码遗失或泄露给他人。


案例


疏于对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合同无效


甲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李某经人介绍,以办事处的名义与某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开户手续。随后,李某让甲公司客户乙(也为一家公司)将应支付的货款120万元直接汇入李某以甲公司名义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保证金,并利用该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由于李某对行情判断失误且操作不当,交易亏损90万元(包括支付期货经纪公司交易佣金21万元)。甲公司得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上海办事处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且李某以甲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名义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并未得到甲公司的授权,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为此,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期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该案后经法院调解结案,期货公司赔偿甲公司30万元。


该案虽已调解结案,法院并没有直接判定合同效力及责任大小归属。甲公司上海办事处未经工商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显然也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以其名义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当然应属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正是由于期货公司在为甲公司上海办事处办理开户手续时,未本着审慎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投资者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进行期货投资交易的资格和能力,才产生了这一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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