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与未签订居间合同的人员实质开展居间业务,未有效执行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居间业务的制度要求,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关于对库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库兴: 经查,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营业部存在与未签订居间合同的人员实质开展居间业务的情形,未有效执行公司关于居间业务的制度要求,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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