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商所8月24日发布通知称,为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服务化工实体企业出口贸易定价,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国际影响力,大商所决定开展部分化工品期货服务出口定价试点项目。 据悉,本次试点品种包括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试点企业分为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一类企业包括大商所产融培育基地、试点品种交割厂库、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二类企业为试点品种相关的其他产业企业。 试点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具备独立进出口经营权,近12个月内在单一试点品种上自营出口量大于或等于1000吨;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关品种期货交易经验或具备其他成熟的期货衍生品操作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海关、税务及期货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采用对应试点品种期货价格(含聚丙烯期货、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聚氯乙烯期货、聚丙烯月均价期货、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月均价期货或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作为定价基准或保证金追加基准,推动基差点价模式在出口贸易中的落地应用。 根据通知,采用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项目,要求期货定价权重不低于20%。对于基差点价的模式,须在出口贸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基准期货合约、升贴水标准、点价条款等核心内容。对于其他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模式,须在出口贸易合同中写明含有期货价格的定价计算公式等大商所认可的定价条款。试点企业可以分多笔合同开展项目,要求在单一品种上的出口合同执行量合计不低于500吨。跨境贸易的买卖双方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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