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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交易场所发展之路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8-03-26 08:34:02 来源:期货日报网

引言


我国的交易场所,无论是批发市场、期货市场、中远期市场,还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它们都是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理应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交易场所的发展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说期货市场是成功的,那么它与该实物商品的现货市场(或远期现货市场)是分不开的,现货市场为期货市场的成功奠定了基础。那么为什么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呢?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既是对远期现货市场的清理,更是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整顿;不仅为严格规范远期现货市场秩序,而且为促进期货市场更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及中远期市场的变迁


1978年,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国民经济运行体制的改革。在实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价格双轨制成为农副产品流通以及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主要价格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发展逐渐走上建立完善市场体系的轨道。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并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组成的期货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试办期货市场初期“一个发展、两个改造”的发展模式,批发市场立足现货市场,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引进期货机制,改造远期合同,改造批发市场,使远期合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便于转让,待条件成熟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后,苏州、上海、深圳等几家交易所相继成立,并推出期货交易。受期货市场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尤其是丰厚的手续费收入、吸引大量资金、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效应),许多地方纷纷效仿兴建期货交易所。在短短的几年里,我国期货交易所从无到有,发展速度很快。据统计,1993年年初,全国期货交易所和具有期货交易所性质的交易所仅有10多家,而到了年底,经各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开展期货交易的商品交易所共有40多家,还有不少地方正在筹建或准备开业。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下达国发(1993)7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1994)69号文件《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我国期货市场治理整顿启程。至此,批发市场向大宗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发展与期货市场治理整顿分道扬镳,各奔前程。


1994年年初,证监会、经贸委等部门确定了审核期货交易所的标准。符合试点标准的交易所上报国务院批准试点;不完全符合条件,但运营比较规范、制度比较健全、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影响的交易所,可进行合并后上报证监会;少数条件好,但未列入试点的交易所,原则上可并入试点交易所;其他大部分交易所转为现货批发市场(也有转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可进行非标准化的远期合同交易,不得进行合同转让。


就在期货市场治理交易所、整顿交易秩序、打击过度投机、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风险控制的同时,批发市场的中远期合同交易悄然兴起。自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之后,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


批发市场作为取消计划经济的产物,为衔接产需双方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由中远期合同交易向标准化合约交易,也就是向期货交易过渡的现象。由于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功能、性质以及作用不同,因而在1994年下半年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后,就明确规定批发市场只能做中远期现货批发交易,而不能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期货交易。


1994年12月15日,国内贸易部颁发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或由即期交易转为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在确定试点商品交易所后,一些未被列入试点交易所的转为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的竞价交易,要防止这些交易所和其他一些引进期货机制的批发市场变成变相交易所。对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不得从事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对不执行管理规定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述情况表明,从那时起期货类交易就已经存在了。


截至1995年年初,这些禁令的实际情况是,一些未列入试点的交易所和引进期货机制的批发市场为追求盈利进行中远期合约买卖,包括一些被暂停期货交易的品种。到1995年4月,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有些市场严格按要求区分开中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并加强了管理,但也有少部分交易所和批发市场,特别是一部分非定点交易所,自从由交易所改为批发市场后,不是按要求做现货,而是继续从事期货交易。对此,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提出批评,要求严格区分中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但他们拒不执行,致使市场出现了大户联手操纵、价格人为抬高的局面。可以说,期货和现货的混淆,不仅干扰了期货交易正常运行,而且也给现货市场带来很大冲击,使其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严重影响了我国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整顿流通秩序和抑制通货膨胀。


对此,1995年3月28日,由冶金部、煤炭部、经贸委、外经贸部、有色工业总公司、证监会和国内贸易部等七家单位共同下发的内贸市联字第21号《关于暂停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已经开展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一律不得再推出新的中远期合同,不得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上述情况表明,表面上整顿的是中远期市场,但实质上是整顿期货类交易。


1998年,《关于加强现货仓单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现货仓单管理是以商品现货仓单为交易标的,通过计算机网络组织的同货异地同步交易,市场统一结算的交易方式,是我国现货商品交易的新事务”。该通知重新允许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并明确国内贸易部为这类市场的主管部门。


之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展陷入低谷,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对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需求不断突显。先是1996年吉林省钢材交易市场、昆明市商品中心批发市场开业,1997年华远商品交易市场在北京开业。后来是1998年全国棉花(15500, 45.00, 0.29%)交易市场设立、1999年10月开始试运行,2000年海南橡胶(10995, -680.00, -5.82%)市场开业。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


2000年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快速发展。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对采用电子交易的中远期现货市场进行了规范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期货交易所机制,采用期货交易模式。200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下称《规范》),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明显属于期货交易机制的内容。虽然《规范》只是行业标准,不具备法律意义,但在实践上为中远期现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7年,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还对变相期货作出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具备二者(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由于两个标准都不是期货合约核心要素,不仅在界定中远期市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的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而且容易规避和引发争议,难以限定市场行为性质,因而造成市场发展紊乱。


在这一时期,2003年,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成立。2008年,商务部颁布《大宗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12月18日开业运营。2010年,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开始运营。2011年,云南泛亚金属交易所开盘。2012年,上海有色金属现货交易中心开盘试运行。2012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于12月1日实施。全国各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相继成立,千百种交易品种(煤炭、铁矿(439, -9.00, -2.01%)石等)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我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


2010年,针对大蒜中远期交易中引发的严重问题,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和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对中远期现货市场进行整顿,包括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保障资金安全,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兴起的同时,我国关于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否变相期货的难题再次呈现,而一系列交易场所操纵市场、携款潜逃的恶性案件进一步暴露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乱象、地方保护主义及监管不力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于2011年、2012年相继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严令禁止各种投机形式的中远期交易,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治理。


2012年下半年,多数电子交易市场有所收敛,一些拟建、筹建的项目也被取消或暂停,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市场需求依然强劲。2012年,国务院进一步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2013年8月17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一次从法律规章的层面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边界进行规定。至此,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方式。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2013年,证监发(2013)74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我国大宗商品市场自此又一次进入高速发展期。有关资料表明,大宗商品市场拥有数十种创新交易模式,近千品种几乎涵盖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其交易模式逐渐演化为挂牌交易、即期现货、连续现货、微盘交易、现货发售等二十多种。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总量约在1200家,仅2015年新注册成立的就有近百家,交易规模已达30万亿元。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231家,同比增长20.6%,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969家,同比增长60.0%,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


回顾我国交易场所的发展历程,交易场所发展经历了政出多门、政策多变、由乱到治、由治到乱、再乱再治的曲折道路。幸运的是,现如今交易场所的监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滞后到严管、从无章法可循到未来监管架构雏形的形成,均已初见成效。今后如何推进交易场所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克服监管主体不当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责任自然落在交易场所顶级监管者肩上。从当前的形势看,我国交易场所发展的主要问题,表象是中远期交易市场各类问题频发,实质是如何强化交易场所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规范交易场所合规合法组织交易活动,以及督促期货交易所深化改革。因此,强化顶级监管机构对各级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交易场所的联合检查制度等是进一步扩大和巩固清理整顿结果、引导交易场所沿着正确发展道路前进的关键。


图为我国交易场所发展之路


责任编辑:唐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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