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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2666万!80后资管公司股东竟做老鼠仓 操纵3个账户配资炒股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20-03-12 10:50:09 来源:券商中国

80后资管公司股东配资玩“老鼠仓”,不料被证监会罚没2600多万。


证监会最新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在管理旗下私募产品时,使用配资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金额达到1333万。在被调查时王青方辩称,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利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交易行为,没有损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但该理由不被证监会认可,最终被“没一罚一”收到了证监会2666万元的罚单。


操纵3个证券账户进行老鼠仓


经查明,在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协议》。7月7日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


82年出生的王青方名义上是中南投资旗下产品中南1号的投资顾问,但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发送投资建议等,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


得知了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后,王青方打起了坏主意,他控制了3个证券账户进行老鼠仓。


经证监会调查,“陈某初”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日开立于渤海证券上海大连路营业部。“李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25日开立于太平洋证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南1号”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李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尾号7905招商银行账户。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王青方商议共同投资股票生意,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盈利与亏损,投资过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2017年5月将资金全部撤出。2016年7月26日李某将300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李某”证券账户,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李某”证券账户。


王青方、陈某初、刘某凯、杨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别承认了王青方控制使用“李某”“陈某初”和“中南1号”证券账户。


自“陈某初”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该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9665.47万元,卖出金额10248.71万元。“陈某初”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ST狮头”“ST亚太”“猛狮科技”“香梨股份”“精伦电子”等5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41.67%;趋同买入交易金额合计5832.78万元,占账户买入金额的60.35%,趋同交易获利677.23万元。


自“李某”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证券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13379.21万元、卖出金额14545.55万元。“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猛狮科技”“ST狮头”“香梨股份”等3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25%;趋同买入交易金额5615.03万元,占账户买入成交金额的41.97%,趋同交易盈利655.89万元。


可以确定,王青方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


证监会认定,王青方的上述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王青方否认老鼠仓,辩称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


王青方提出了五点申辩意见:


一是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利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


二是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


三是中南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是王青方的主体身份是投资顾问的工作人员。王青方未有担任基金管理人职务的事实。


五是王青方行为不适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依据证监会第105令相关规定。


证监会给予了一一回应:


一是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并在获悉了中南1号证券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后,利用上述账户实施了趋同交易,该行为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二是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三是中南投资虽为中南1号的投资顾问,但实际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并安排投资经理具体实施决策的制定和指令下达,从中南投资的工作内容实质看,其行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


四是王青方作为中南投资指派的投资经理,具体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下达,本案中其行为实质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行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五是《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既适用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条进行处罚。


证监会认定,王青方的行为实质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据《基金法》进行处罚于法有据,最终决定,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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