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07月27日 星期六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期货股票期权专家 >> 传媒专家

贾高峰:对套保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09-02-20 14:45:50 来源:期货日报 作者:贾高峰

  新版《企业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确认、计量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也有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会计主体质量等方面均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在执行中有一定难度。本文将主要探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方面的衔接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出台前,企业对商品期货业务处理遵循的是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00年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代替《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对此,企业将面临如何对这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账务处理,使之前后衔接的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缺乏指导性。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但准则并未规定该采用何种方法来处理这项会计政策变更。企业无法明确,是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给出统一的指导性意见,不利于企业的实务操作。

  套期保值的特殊性使追溯调整法的运用存在困难。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前提之一是企业能够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然而套期保值的特殊性使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很难计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合同期限可能较长(如上市公司江西铜业在其2005年年报附注中披露的远期采购合同期限通常是10年),导致追溯调整的会计期间过长,使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的计算有一定难度,且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数值可能较大,将引起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大的波动;二是《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要求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我国尚缺乏成熟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评估机制,追溯调整时对追溯期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难度。

  2.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第1章第3条将现金流量套期定义为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对于符合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可以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的认定、现金流量套期的确认、计量等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认定存在问题。《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可能利用对条件的认定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性。

  (1)企业对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具有自主性。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之一是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这项指定涉及主观认定,主要由企业的意见来决定。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有的企业可能对符合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其他的企业又按照规定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使企业财务信息横向不可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2)企业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具有选择权。根据要求,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应准备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在实务中,企业可以有选择地指定套期关系。例如,一般情况下,企业拥有一项投资,该项投资受利率变动的影响,企业可以签订利率互换合同进行套期保值,锁定利率变动的风险。由于利率变动影响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对该项投资的套期应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但若企业既持有利率变动的投资又负有利率固定的债务,为了实现资产和负债的配比,该企业签订了一份收款固定、付款变动的利率互换合同。如果该企业指定互换合同是对投资合同的套期,套期应为现金流量套期,因为互换能减少其现金收入变动的风险;但如果互换被指定为固定债务套期,套期就为公允价值套期,因为互换减少了债务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3)企业对预期交易的确认依赖会计估计。《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第3章第17条规定: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显然,“很可能”的概率依赖于企业的估计,对“最终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也需要企业来预测。即使排除企业主观臆断的影响,对预期交易的确认也缺乏操作性。

Total:212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傅旭鹏/相升澳
电话:13758569397
Email:894920782@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