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证监会4月10日消息,近日,河北证监局依法对中兴财光华执审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年报及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工作未勤勉尽责案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没收中兴财光华案涉期间全部业务收入3,258.49万元,并处以罚款21,018.74万元,合计罚没24,277.23万元,并对6名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至430万元不等罚款,对其中2名责任人员分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5年6月,河北、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债券发行人东旭集团、上市公司东旭光电及东旭蓝天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中兴财光华连续多年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河北证监局牵头对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中兴财光华在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在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循环、采购和付款循环等多个关键审计程序中存在重大缺陷,对异常大额预付款、向供应商付款使用内部审批单等多项重大异常线索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8年年报、东旭蓝天2018年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东旭集团2019年年报、东旭光电2019年至2020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东旭蓝天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分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东旭集团“18东旭01”“18东旭02”债券发行、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中兴财光华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情形,河北证监局认定中兴财光华上述审计业务收入3,258.49万元为违法业务收入,依法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21,018.74万元罚款。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享信息、强化合力。在处罚裁量上,河北证监局依法对中兴财光华相关全部业务收入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在“资格罚”上,鉴于财政部已对中兴财光华作出暂停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暂停业务范围涵盖证券领域,河北证监局不另行作出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突出严监严管,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以及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全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七禾小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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