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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立峰:正确认识商品期货的“标准仓单”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8-12 11:13:17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作者:曲立峰

标准仓单与普通仓单没有本质区别

自我国建立商品期货交易所以来,就出现了所谓标准仓单的概念。商品期货市场源自现货市场,期货交易所有关商品仓储保管业务,应该遵循现货市场规律。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标准仓单的解释是: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标准仓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标准仓单也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库标准仓单是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仓库标准仓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名称(全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储存场所;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

现货市场中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以给付一定的物品为标的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期货市场的标准仓单与现货市场的普通仓单其实没有本质差别。

第一,两种仓单的性质完全相同,仓单都是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交付给持有人。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二,两种仓单的主要内容相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仅仅因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需要通过会员办理,而增加了会员名称栏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单内容则与现货仓单基本相同。

第三,保管人责任相同。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把标准仓单理解为,就是符合交易所事先规定的商品货物标准及其规定格式的普通仓单。虽然大连、上海、郑州三家商品交易所在有关仓库及标准仓单的管理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存货人与仓库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清楚的。标准仓单对应的物品,必须符合交易所期货交割的需求。

通常情况下,交割仓库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会按交易所要求检验,而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一般又比同类普通商品在质量上可能更好。既然两者没有质的差别,那么,同普通仓单一样,标准仓单对应货物的保管责任在仓库,标准仓单质押的风险银行理应承担。

存货人、保管人、交易所及相关银行关于标准仓单的关系及责任

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的仓储关系

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与仓库保管,他们之间应签署仓储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接受服务,支付仓储费用的一方为存货人,保管的对象为仓储物。

仓储营业是专为他人堆藏、保管货物并据此取得收益的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它发端于中世纪西方的一些沿海贸易城市。仓储业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商品的储存、运输,原辅材料的采购中转等都必须借助仓库营业服务。

妥善保管仓储物是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存货人交存的是普通货物还是用于期货交割的货物,他们之间的关系均受仓储合同的约束。

存货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存货人有时需要资金用于某种经营需要,他可以用仓单或所谓标准仓单向银行质押借款。这时,存货人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将一定金额货币借给存货人,存货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期偿付本息。交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或受贷人。

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的规定,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条同时规定了担保的5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存货人可用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满足经营需要。仓单质押业务在期货市场出现前就早已存在,它不会因交易所拒绝担保而消失。通常在存货人仓单质押借款中,银行会将仓库(保管人)拉进来签订三方合同,以确保质押货物的安全。如果该仓单是期货市场标准仓单,银行还会请求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在交易所仓单管理系统中冻结该笔仓单等,但交易所绝对没有对这笔仓单提供安全担保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没有交易所担保,现实生活中存货人仍可通过普通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一般来说,银行出于安全考虑,在此类业务中,会加强对借款人仓库所存货物的监管。

仓库与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互利关系

商品期货的一大特点是实物交割,因此,交易所会选择一些仓库并与之合作。由于仓库众多,而交易所通常又不需要太多的交割仓库,因此,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牌子,成为众多仓库追逐的目标。成为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不仅会为其增强业界信誉,而且还可以为其带来更多的仓储货源。

当然,仓库的作用也是期货市场不可或缺的。通常当交易所选定某个仓库后,会与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对仓库来说,成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后,就要按交易所的要求和标准,验收和保管货物,出具符合期货标准的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与存货人的关系仍受仓储合同的约束,如果在保管期间货物缺失或受损,仓库承担责任,这与交易所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其是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而使交易所负有连带责任。

存货人与交易所的关系

交易所提供期货交易场所,负责制订交易、交割等规则,实施市场一线监管。一般来讲,如果存货人参与期货交易,就要与普通投资者一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交易所各项规则。

当存货人准备参与期货交易并计划实物交割时,他会先把货物交存到一个或几个交易所指定仓库,并生成标准仓单。这时他只是潜在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因为他还没有在期货市场建立头寸。他可能会寻找机会建立期货头寸,也可能因为价格不好,而放弃建立头寸,但他手上确实有所谓标准仓单。这个持有标准仓单的存货人,此时与交易所没有任何关系。至于以后他用标准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则是他与银行双方之间的事,不能将交易所牵扯进来。

但是,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了期货头寸,并准备实物交割的存货人就与交易所有关。他需要保证他的货物完全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他的货物必须经买方认可。如果买方认为其货物不符合规定,这时交易所就要对买方先行履约,然后追索卖方(存货人)及仓库的责任。交易所保证履约的责任,仅限于交易及交割环节。在交易环节里,交易所保证将亏损方的钱划入获利方的账户;在交割环节,交易所保证接货方得到符合标准的货物。

现行标准仓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标准仓单相关规则和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交易所有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类似“受法律保护”、“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描述,过分强调了其安全性,却没有明确其保证安全的范围及期限。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同样没有明确交易所在哪个环节、多长期限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前所述,交易所只为期货交易、交割过程中的双方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为交易过程发生的事项担保,结清当日交易盈亏;或为实物交割的买方,担保其可接到足量保质的货物。这是期货市场的国际惯例,也是交易所的直接或连带责任。对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仅能在这一范畴内理解。

社会上普遍存在标准仓单由交易所担保的误解

事实上,在一些仓库和银行人士那里,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误解。笔者认为,所谓标准仓单的质押业务,相关各方均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唯有交易所既无利益也不相关却承担风险,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交易所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为标准仓单担保。首先,仓库是一个独立法人,仓库与交易所只是由协议确定的合作关系。存货人与仓库之间发生的则是货物保管关系,仓库对存货人的货物负有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保管责任,这与交易所无关。其次,任何企业都不会对其能力范围、管辖范围或利益关系以外的事项承担担保责任。存货人在仓库生成标准仓单后,可直接向银行质押,或在市场转让,这些行为均与期货交易无关,故不应由交易所承担担保责任。再次,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人们的这一误解,损害交易所和社会利益。不排除少数不法分子串通起来生成假仓单,然后利用交易所担保的责任,达到捞取不义之财、损害交易所或银行利益的目的。

降低了对货物的监管,制度上存在明显漏洞

现货仓单明确规定了存货人货物的存放场所,甚至明确了货物的具体垛位。在这种管理机制下,存货人知道其货物在仓库的具体存放位置,保管人知道具体位置的货物是哪个存货人的。当事人可以现场、也可网上实时监督。在此基础上,质押银行清楚质押物的存放地点,方便现场监管。即使出现纠纷,法院也知道查封争议货物的具体位置。

但是由于对标准仓单的误解,加上不对库、不对垛的管理模式(目前有的交易所使用这种仓单管理模式),使得存货人只要把货物交付仓库后,就不再关心其货物安全,因为有交易所担保;银行仓单质押后,将放松仓库质押货物的专人看管,同样也是因为有交易所承担风险。对相关货物的监管,从过去存货人、仓库、交易所及银行的四方负责,简化成交易所和仓库两家,而事实上则主要依赖于仓库。必须承认,目前仓储企业的一般状况是,其工作人员的平均素质及管理水平相比银行和交易所差距很大,近年来仓储企业接二连三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就是例证。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主要有三个: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未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尽快修改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特别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区分仓单和标准仓单的概念,明确交易所只对交割配对后一定时间内的标准仓单担保履约。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含义,不让外界产生误解。三是交易所应通过相关协议让银行明白,交易所可为其仓单质押提供必要的配合,但不会为标准仓单担保,其风险仍由质押银行承担。

责任编辑:刘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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