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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平仓,法院判了,期货公司赔533万!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26-10-10 18:16:03 来源:七禾研究

国庆长假后第一天,能化品种大涨,燃料油期货主力合约2611当日甚至涨幅达到18.35%!节前留单的投资者有人欢喜有人愁,不少拿着空单的投资者收到了期货公司的电话或者短信: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强行平仓。


但期货公司强平就一定合理合法吗?如果程序不到位进行强平,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得赔。这也是有真实案件支撑的:一个深夜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一次开盘前59秒的强行平仓,一场从902万到533万的判决反转。这起案件,至今仍是期货行业的“教科书级警示”。


铜价高空跳水,一场风暴正在酝酿


时间回到2007年。彼时的铜期货市场,正经历一场从“天堂”到“地狱”的剧烈震荡。


2007年上半年,沪铜主力合约一度冲上75810元/吨的历史高位,市场多头情绪高涨。然而,下半年风云突变。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全球信贷市场遭遇“滑铁卢”,铜价如同断了线的风筝一路下坠。LME三个月期铜单日一度重挫7.9%,沪铜全线跌停报收。


到了2007年12月,铜价已经从高点跌去超过20%,市场空头氛围浓重到了极点。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天津投资者范某某做出了一个关键判断——做空铜期货。


范某某在当地一家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开户,持有Cu0802合约33手、Cu0803合约369手、Cu0804合约10手,合计412手空单。在当时铜价持续下跌的行情中,这个判断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期货市场有一句老话:方向对了,仓位错了,照样爆仓。


深夜通知与开盘前59秒的强平


2007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3点收盘。当天,范某某已经按照营业部要求自行平仓了270手大豆合约,以达到保证金水平。


然而,当晚6点50分,营业部突然通知范某某:明天开盘前,你必须追加保证金1336万元。


这个数字是什么概念?当晚6点50分才发出通知,意味着范某某只有不到一个晚上的时间筹集超过1300万元资金。对于任何投资者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何况,银行转账系统在夜间和大清早根本还没开门。


第二天早上8点59分,距离开盘集合竞价只有1分钟,营业部在范某某尚未追加保证金、也未自行平仓的情况下,直接以涨停价将412手空单全部强行平仓。


平仓价分别为:Cu0802合约33手62390元/吨,Cu0803合约369手61250元/吨,Cu0804合约10手60840元/吨。


然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强平之后,铜价继续下跌,范某某原本持有的空单如果还活着,其实是赚钱的。但营业部这一刀切下去,不仅让他的浮亏变成了实亏,还让他错过了后续的盈利机会。


用网络上的话来说就是:“你刚割肉,它就跌了。”


一审赔399万、二审赔902万


2008年4月7日,范某某一纸诉状将某期货期货天津营业部告上法庭,索赔9027085.66元。


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范某某主张以强行平仓后第三天的最低价来计算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强平,他的空单在随后的铜价下跌中能赚多少,营业部就该赔多少。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营业部强行平仓存在过错,但损失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一审按照强行平仓价格与当日收盘价的差价计算,得出损失为6663000元,天津一中院判营业部赔偿损失的60%,即399.78万元,理由是“未能提供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


范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全额支持902.7万元,理由是强平“剥夺了客户追加保证金和自行平仓的机会”。


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是:营业部在集合竞价时强行平仓,这个行为本身就使范某某的持仓“虚亏变为实亏”,而在此期间范某某根本无法将追加保证金交到营业部账户上。更关键的是,法院注意到营业部大幅度单日提高保证金比例——上海期货交易所将Cu0803、Cu0804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而营业部却调高到了16.5%,Cu0802更是从7%调到了14.5%。


法院据此认定:营业部“不是出于善意的目的”。


二审判决一出,期货行业震动。902.7万元的赔偿金额,在当时堪称天价。


最高法再审:改判533万


某期货天津营业部当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0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营业部赔偿5333400元。


最高法的核心逻辑是什么?


强行平仓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


最高法认定,营业部在12月25日早上8点59分实施强平时,上述条件并未全部满足。因为营业部在12月24日晚上6点50分才通知追加保证金,范某某根本来不及在开市前将1336万元交到营业部账户。因此,营业部的强平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损失计算上,最高法做了重要区分:范某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交易损失和强行平仓损失。交易损失(约773万元)是因范某某自身判断铜价走势错误和持续持仓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强行平仓损失(约533万元)才是因营业部过错强平造成的,由营业部赔偿。


项目

金额(元)

责任认定

强行平仓后结算单总亏损

13,066,500

空单自建仓至强平的累计亏损

其中:交易浮动亏损

7,733,100

方向判断错误及持续持仓所致,由范某某自担

其中:强平所致损失

5,333,400

最高法认定由天津营业部赔偿


最终判决赔偿金额:5333400元。


这起案件给市场带来了什么?


这起案件后来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期货强行平仓领域的标杆性案例。


对期货公司而言,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强行平仓权不是“尚方宝剑”,不能想砍就砍。期货公司必须满足三个法定条件才能强平,而且必须给客户留出合理的追加保证金时间。深夜通知、开盘前强平这种操作方式,被法院认定为“非善意”。


对投资者而言,这个案件同样是一记警钟。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投资者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不能转嫁给期货公司。范某某虽然赢了533万,但他自己亏掉的773万,一分钱也要不回来。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已经过去十几年,但它留下的问题至今仍在回响。近年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期货公司超量平仓、强行平仓程序不当等问题依然屡见不鲜。2022年的一起案件中,某期货公司同样因超量平仓被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


范某某案的核心启示其实很简单:期货市场是有规则的“赌场”,但再疯狂的“赌场”也有规矩。期货公司不能仗着风控权力“先斩后奏”,投资者也不能指望亏了钱就找期货公司兜底。


对于每一位期货交易者来说,这个案件最实际的教训可能是:永远不要让自己陷入“保证金不足、追加来不及、被强平”的三重绝境。控制仓位、留足保证金、关注强平规则——这些老生常谈的话,在900万的判决面前,突然变得格外有分量。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公开报道整理,仅供参考,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责任编辑:七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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