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中国证监会对《治理准则》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拟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和离职管理制度;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据证监会介绍,现行《治理准则》在总结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经验基础上,围绕股东与股东会、董事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益相关者和信息披露等,对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及相关各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推动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法》《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等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出新要求。为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形成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此次修订重点有四方面:首先,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和离职管理制度。一是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责任,防范不适格主体任职;二是细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同业竞争、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的披露要求,要求董事作出决策前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三是强化对董事、高管离职的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对离职后的追责追偿做出安排,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对其未尽义务做好审查。 其次,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三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等支付机制,鼓励建立递延支付机制。 再次,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一是严格限制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强化对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增强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审议要求。 最后,做好与现行规则的衔接。根据《证券法》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完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职责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规定。 责任编辑:七禾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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