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6年09月17日 星期四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值得一看
七禾网首页 >> 协会交易所公告

广州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22-06-07 11:13:39 来源:广期所

(2022年6月6日广期所发〔2022〕96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 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互为对手方交易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四)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者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的。


第七条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的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属性的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申报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八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两个以上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第九条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处理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相同。


第十条 对于未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或者未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若构成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异常交易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自律管理措施:


(一)电话提示;


(二)要求报告情况;


(三)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向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通报;


(五)约见谈话;


(六)限制开仓;


(七)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被采取限制开仓自律管理措施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布。


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并涉嫌违规的,交易所同时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二)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通报;


(三)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进行提示;


(二)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三)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两个以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交易所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别,分别选择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采用程序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程序化交易前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交易所发现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可能存在程序化交易的,可以要求其进行报备,有关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自律管理措施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客户,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监管警示函、发出监管意见函等自律管理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自律管理措施;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发出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将对该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发出监管意见函。


涉嫌违规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包括以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异常交易次数、自律管理措施次数以一个自然年度为期间进行统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费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州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七禾编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合作期货公司基本信息: 东吴期货 华鑫期货 东航期货 前海期货

东吴期货: 东吴期货是国内较早成立的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注册资本15.318亿元,现有三家国资背景股东单位,东吴证券持股80.66%,苏州交投持股14.71%,苏州营财持股4.63%。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期货经纪业务、交易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全资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东吴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稳健经营,秉持“待人忠、办事诚、共享共赢”的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金融强国战略,努力发展成为长三角区域内优秀的衍生品综合服务商,为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力量。 官网链接:https://www.dwfutures.com
客服电话:400-680-3993
华鑫期货: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是由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控股的国有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2.9亿元人民币。华鑫期货拥有国内所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和交易结算资格,同时也是中国期货业协会首批会员单位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的理事单位。为客户提供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商品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服务。 华鑫期货提供全市场、多品种极速期货交易开户、期货合约及期货期权合约买卖、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服务,通过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在期货市场中的套期保值及财富管理。作为券商系期货公司,金融期货是华鑫期货的优势业务板块,特别是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品种的开发和服务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官网链接:https://www.shhxqh.com/home/index.html
客服电话:400-186-8822
东航期货: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11日,前身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期货部,是国内首批成立期货公司之一,也是中国民航届唯一从事期货服务的企业。公司目前注册资本金为4.5亿元,东航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唯一股东。公司是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理事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广州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2018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航物网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业务范围涵盖定价服务及合作套保。 公司是中国期货界知名实盘赛事——“蓝海密剑”的主办方,赛事自2008年创办至今,权益峰值突破145亿元,已成为行业内检验交易能力、培育专业投资者的重要平台;作为国内证券期货行业互联网线上开户的探索者,近年来,公司不断创新、优化业务软件,推动金融业务与服务数字化、线上化、智能化,在电子商务、客户交易系统、内部管理系统、增值服务等领域不断推出公司特色平台和产品,着力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同时,自2019年起,公司持续深耕“保险+期货”项目,落地交易所及社会帮扶资金赋能农户、助力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多次荣获交易所奖项,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服务国家战略。 官网链接:https://www.cesfutures.com/
客服电话:4008-889-889
前海期货: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专业期货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及大湾区核心地带,公司股东是广西三威家居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永润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注册资本2.5亿元,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具有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等业务资格,在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山东等地设立15家分支机构,服务全国产业客户、产品客户以及个人投资者。 前海期货将始终牢记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积极践行国家金融强国、生态强国及美丽中国战略,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和赋能行业发展为己任。公司锚定“数字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建设目标,创建“勇于担当、持续创新、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建设一支能担当、能打硬仗、能胜利的员工队伍,争创国内国际“双一流”,努力在较短时间内打造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一流的特色期货公司,并立志通过5~10年时间,建成全球领先的金融衍生品综合服务平台。 官网链接:https://www.qhfco.net/
客服电话:400-686-9368

七禾网微信公众号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