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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百问百答——股指期货投资自由之路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3-15 08:39:23 来源:期货中国整理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需体现在期货

《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几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且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例外可言。例如,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意思表示是自由、自愿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他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投资,签订经纪合同,与哪个期货公司订立合同,并就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

3)等价有偿原则,即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应该是等价的、有偿的,不能无偿的占有别人的财产,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期货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其主要权利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而投资者的权利是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其义务是承担交易后果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期货公司支付手续费。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品交换时,诚实守信。如,《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期货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诉讼时效是指因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一般说来,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起算。但是民法通则也在第137条中另外规定了对于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期货交易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期货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对各种情况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尽可能快地确定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从而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期货市场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应当迅速地作出反应,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否则,如果在权利被侵害后的很长时间都不依法行使救济权,不但会使交易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还会使以后的诉讼面临难以取证,无法依法进行判决等困难。

期货交易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期货交易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对期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对冲是指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投资者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投资者的指令传递到了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一方面是因其作为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货公司基于其投资者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投资者保证金的妥善保管义务,私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具体包括投资者没有下单指令时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交易、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违反严格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民事责任

1)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2)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果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期货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5)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为什么要禁止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89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具有本质的区别,交易机制也不相同。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涉及到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利益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其参与者除了与所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企业外,还有大量的社会公众投资者。任何具体的交易技术和手段都既可以为现货市场服务,也可以为期货市场服务。但如果现货市场完整地套用期货市场的交易方式,就会出现把现货市场也办成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具有金融产品性质的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就可能会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监管要求,现货市场的创新不能脱离现货市场的本质和功能。无论具体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现货交易演变成一种公众投资者可以广泛参与的金融投资工具,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就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蕴含巨大的市场风险,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进行金融诈骗。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如何处罚?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指能够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与交易量产生影响的,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或不全面的消息。行为人必须具有编造并传播该类信息的行为,并且客观上扰了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18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如何处罚?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18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期货公司未向投资者揭示风险需承担什么责任?

期货市场是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领域。投资者仅是受到期货市场的高收益的吸引而投资于期货市场,忽视期货市场高风险的一面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是不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信心的。从期货公司来讲,往往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例如为了吸揽投资者、增加收入,可能会过多宣传入市的好处,也忽略了主动提醒投资者不要轻易入市。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规定对期货投资者入市前必须进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对可能委托自己代为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必须首先提示期货市场的高风险,这已成为各国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措施。例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期货公司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前必须向其说明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要强调期货交易有高风险,否则即违反CFTC规则,并被视为美国期货交易法第4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因此,在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期货公司未提请投资者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或盖章,明确已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由于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短,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部分期货公司以单纯盈利为目的,有意无意忽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在市场试点阶段确实引发了部分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在立法上对期货公司的风险揭示义务进行了强制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在投资者开户前,必须向其出示并由投资者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如投资者没有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如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投资者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等等。

投资者在期货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期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但是,协商和调解也有着自身的优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是其最明显的优势,而且能够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双方的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仲裁制度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都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在涉外仲裁中,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

其次,仲裁具有民间性。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制度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最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即案件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例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民事诉讼的作用,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运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保障民事主体所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与社会生活中解决民事争议的其他方法(例如和解、调解、仲裁)相比较,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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