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为了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合理设计期货合约、完善保证金制度以外,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十分必要。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如果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则要将该客户在各账户下的持仓合并计算。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可以向中金所申请豁免持仓限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要求。 具体的限仓标准根据中金所的规定执行,会员和客户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中金所是如何进行套期保值管理的? 套期保值额度管理与持仓限额制度的实施有关。在防范市场风险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保值需要,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对于有大规模保值需求的投资者进行审批,对经批准的保值者给予较大的持仓限额,不再受原有持仓限额的限制。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提出,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中金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申请人需要变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及时向中金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什么是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中金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达到中金所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被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 4 )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若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中金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为: (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投资者如何管理资金以防止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价格的微幅变动都会引起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的变化。如果资金管理不善,可能会出现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不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的情况,此时投资者持有的持仓就可能被强行平仓。有时即使大方向看对了,也可能因资金管理不善、在获取盈利之前被强行平仓而蒙受较大的损失。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切忌满仓操作,投入交易的资金一般不要过半,最好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以便为行情波动时可能追加保证金留有余地。 什么是强制减仓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即,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当日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当日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什么是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结算担保金的分类、计算及分担方法作了说明。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高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通知结算会员其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 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取大者,作为结算会员新季度应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交易所将在新季度开始的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后,通过银行将结算担保金余额的超出部分划至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将需要补交的结算担保金从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扣划。结算会员需要补交结算担保金的,应在新季度初的第5个交易日前将补交数额存入其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总额,并有权对个别结算会员提高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是如何使用的?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规则作了规定: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交易所将先使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其他结算会员分摊比例为其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分摊的金额以其缴存的结算担保金为限。 什么是风险警示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涉及到会员或客户的投诉;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结算会员不能履约时中金所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中金所防范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结算会员对其在中金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中金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现状如何? 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目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还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 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办法也将随之调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另外,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是如何监管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目前,中国证监会是经政府授权的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1)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 (2)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3)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4)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5)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 (6)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期货自律组织的规则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包括章程、交易规则及细则。期货交易所是依法设立,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它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交易所制定的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及细则,是开展期货交易的重要规范。所有的交易所会员和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都必须遵守。否则,将按照这些自律规则承但相应的责任。 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则包括章程以及会员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则。期货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其会员由期货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组成,是保障期货投资者利益、协调行业机构利益的重要工具,是联系期货经营机构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的得力助手。期货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对协会全体会员均具有约束力。如有违反,将会受到协会的纪律处分。 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是期货市场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重要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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